现在酒桌文化让很多人苦不堪言,一些酒桌上的人总是喜欢劝酒、强迫他人喝酒,这种情况非常普遍。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喝酒发生事故,同桌人也有一定的责任。
第一、强迫性劝酒。
一般来说,喝酒最多的还是自身的主动行为,跟其他人关系并不大,但是,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明显有强迫性劝酒行为,比如野蛮灌酒,言语刺激对方,不喝纠缠不休等,只要是主观上存在强迫过错的,劝酒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。
第二、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的。
这种情况主观上就属于故意,对比与上一种情形过错,所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一些。
第三、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。
咱们要知道义务是责任的前提,如果说我们有护送醉酒者安全回家的义务,那么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在实践中,怎样才算有义务呢,一般来说,如果明明知道醉酒人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,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。
第四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。
这一种情况对于咱们来说是比较好理解的,不是说是否能够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,都必须严格避免,组织喝酒人开车,默许或者是促使喝酒人开车的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第一、同席者都喝酒了,而且相互劝酒,事后各自离去。这种情况下,同席者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,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,因此都存在过错,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二、同席者都喝酒了,但没有相互劝酒,也对喝醉的人及时提醒。一般同席者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,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,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,金额一般不会太大。
第三、同席者都喝酒了,但个别人中途离场,期间也未劝过酒。这种情况下,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根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二条必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,或者虽无共同故意、共同过失,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。
控制饮酒量
饮酒必须少量,适量,不能每餐都喝。在聚餐场合不要勉强劝酒,更不能灌酒,饮酒量应各自掌握,适量而止。 一般来说,每次喝酒,啤酒以半瓶为宜,不要超过一瓶;葡萄酒,黄酒以100克为宜,不能超过200克;白酒以25克为宜,不能超过50克。
尽量喝低度酒
葡萄酒,黄酒和啤酒度数比较低,要避免喝醉最好尽量喝这类酒,少喝或不喝烈性白酒。50度-60度的白酒乙醇含量相当于葡萄酒或黄酒的4倍,即使喝得少,对肠胃的局部刺激也较强,容易损伤胃黏膜,而喝葡萄酒,黄酒或是啤酒,还能摄入一些铁质和维生素。
忌空腹饮酒
空腹饮酒最容易醉,因为乙醇被迅速吸收,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会很快达到醉酒程度。空腹喝酒即使饮酒量不多,也是对身体有害的,胃中没有食物,酒精会直接刺激胃壁,过量喝酒的话会发生急性和慢性酒精中毒。
边吃边喝酒
边吃饭边喝,或者喝酒前先适量吃点食物垫垫肚子,这是很多人喝酒不醉的要诀,胃中有食物存在,不但可以降低喝酒的欲望,还可以缓解肠胃对酒精的吸收,减少对胃黏膜的刺激,避免醉酒的现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