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、易燃、易爆物品,包括:
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;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;
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无机、有机氧化物。
5、毒害品:包括氰化物、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。
6、腐蚀性物品:包括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7、放射性物品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8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9、我国解除对飞美航班旅客随身携带普通打火机的限制,但“火炬式打火机”并不在此解除限制的范围内,旅客携带此类打火机登机仍将不被允许。
(注: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,并经航空公司同意,方可接受运输。)
1、精密仪器、电器等类物品,体育运动用器械,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、干冰、有酒精的饮料,应作为货物托运,如按托运行李运输,必须有妥善包装,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。
2、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,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。
包装好的白酒限带1公斤。
酒精度24度以下(含24度)的酒类物品,交运输量不受限制。
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(含)间的,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。
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,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。
3、干冰,含有酒精的饮料,旅客旅行途中所需要的烟具、药品或化妆品等。
4、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、钝器,例如菜刀、餐刀、水果刀、工艺品刀、手术刀、剪刀以及钢锉、铁锥、斧子、短棍、锤子等,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。
5、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。